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博物馆章程

文章分类:信息公开     发布时间:2020-05-12

昌邑市博物馆章

第一章  总则

第一条 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,确保实现公益目标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》、《博物馆管理办法》和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和政策,制定本章程。

第二条  本单位名称是昌邑市博物馆。

第三条  本单位类型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。

第四条  本单位住所是山东省昌邑市利民街5号。

第五条 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拨款。

第六条 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885万元。

第七条 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:昌邑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。

第八条  本单位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是:昌邑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。

第二章  主要职责

第九条  本单位宗旨:

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更好的保护、研究文物。

第十条  本单位业务范围:

(一)征集收藏社会民间流散文物;

(二)文物保管;

(三)文物、历史文化研究;

(四)文物的展示陈列;

(五)对社会实施免费开放;

(六)考古勘探、发掘;

(七)开发文创产品;

(八)发挥教育基地作用;

(九)承办市委、市政府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
第三章  组织机构

第十一条  本单位决策机构是:

理事会。

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:

修改章程;业务活动计划;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方案内部机构的设置;制定内部管理制度

第十二条 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组织任命;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举办者聘任。主要行政负责人经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登记后,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。

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、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。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:

主持馆内工作检查各项决议的实施情况法律、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

第十三条   根据《昌编办发(1999)3号》文件规定,本单位设置办公室、宣传科、保卫科、文物历史研究室等 4个内设机构,其主要职责分别是:

办公室负责根据馆内各项工作的开展,做好后勤保障工作;保卫科负责做好全馆的文物安全工作;宣传科负责在文物收藏、研究的基础上,做好文物的宣传展示工作;文物历史研究室负责针对全馆文物,有侧重点的做好文物相关研究工作。

第四章  资产管理和使用

第十四条 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、挪用。

第十五条 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。

第十六条 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,依法接受财政、审计、税务等部门的监督。

第十七条 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、管理。

第十八条 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、社保、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

第十九条  本单位接受捐赠、资助,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,必须根据与捐赠人、资助人约定的期限、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。

第二十条 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后,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。

第五章  信息公开

第二十一条  本单位按照《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》(鲁政办发[2010]73号)的规定,真实、完整、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:

1、依法进行设立登记信息公示,包括单位名称、住所、宗旨和业务范围;法定代表人;经费来源;开办资金、举办单位;

2、依法进行变更登记信息公示。

3、依法进行年度报告公示。

第六章  章程修改

第二十二条 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修改章程:

(一)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;

(二)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;

(三)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;

(四)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。

第二十三条  本单位章程的修订,由决策机构提出意见,经举办单位审查后,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。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,须向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。

第七章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

第二十四条 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,应当终止:

(一)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;

(二)合并、分立、解散;

(三)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。

第二十五条 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,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,成立清算组织,开展清算工作。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二十六条  清算工作结束,形成清算报告,报有关部门审核同意,向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注销登记。

第二十七条 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,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,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置。

第八章  附则

第二十八条  本章程经2016年1月15 日(决策机构)表决通过。

第二十九条 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、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,应以法律法规、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。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,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颁发的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》刊载内容为准。

第三十条 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馆务会。

第三十一条 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之日起生效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2016年1月15日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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