昌邑市博物馆藏品征集实施办法
文章分类: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:2020-04-30
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文化强市,及时抢救和征集流散于民间的文物、艺术品,充实博物馆藏品数量和种类,满足公众不断增长的文化需求,现根据《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》,结合昌邑市博物馆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征集工作应当遵循自愿、公平的原则,不得损害国家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。
第三条 藏品征集范围
昌邑市博物馆是一个地志性的综合性博物馆,凡具有历史、艺术、科学研究价值的文物和标本及近现代的艺术品、物品等,均在入藏之列。
第四条 组织机构
成立藏品征集工作领导小组和藏品征集鉴定评估委员会。
第五条 征集方式
(一)捐赠。捐赠藏品坚持“自愿捐赠、政府奖励、以展促捐”的原则,鼓励社会各界支持博物馆建设。博物馆接受捐赠后,向捐赠人颁发《收藏证书》;根据捐赠藏品的历史价值、科学价值和艺术价值,由鉴定评估委员会适度确定捐赠人的奖金金额;接收的藏品不定期向公众展示。
(二)收购。根据本馆确定的藏品征集范围和陈列展览、学术研究的需要,遵循公平、合理、合法的原则,按照藏品的历史价值、科学价值和艺术价值,由鉴定评估委员会确定藏品的收购金额。
捐赠、收购的藏品,在相关手续完结后,出具相关证书。同时将藏品的名称、收购价格等相关信息通过电视、报纸、网络等媒体发布公示,接受社会监督。
藏品收购交易的同时,出让人或机构须同时按照税务机关相关规定缴纳相关税款。
第六条 征集程序
(一)制定方案。藏品征集单位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,科学制定年度藏品征集方案,内容包括征集理由、拟征集藏品情况介绍、合法来源说明、资金预算、专家初步鉴定评估意见等。
(二)审核、鉴定评估。具体的征集方案上报昌邑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组织进行审核;组织5名以上专家对藏品征集方案进行鉴定,出具鉴定意见。
(三)会议审定。根据鉴定评估意见,昌邑市文广新局会同市财政局,对提报的具体征集方案进行审定。同意征集的,审定预算并下达征集任务和征集经费。
(四)组织实施。昌邑市博物馆根据会议审定通过的具体征集方案组织实施藏品征集。
二〇一三年十月一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