学术委员会章程
文章分类: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:2020-04-30
昌邑市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章程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:为提高昌邑市博物馆(以下简称“本馆”)学术研究水平,加强科研队伍建设,实行科研工作民主管理、民主监督和科学决策,根据《博物馆管理办法》、《博物馆条例》规定,特设立“昌邑市博物馆学术委员会”(以下简称“学术委员会”)。
第二条:学术委员会是本馆学术工作的决策、管理机构。
第三条:学术委员会在馆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,机构设在学会。
第二章 工作职责
第四条:提出本馆学术研究的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,并协助馆务会议审议。
第五条:推动本馆科研项目的申报工作,并对本馆承担的课题进行督导。
第六条:评审馆内科研成果奖,并协助获奖项目申报更高级别的奖项。
第七条:组织各项学术活动和业务培训活动,聘请有关专家学者,组织和举办学术报告会或学术研讨会,提议举办具有学术价值的专题展览。
第八条:促进本馆与其他文博单位学术工作的资料交流与组织联络。
第三章 组织形式
第九条:学术委员会由拥护党的领导,学术上具有一定造诣的科研人员和富有经验的管理人员组成。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学术道德高尚、作风正派、办事公正、坚持原则、不循私情,严格遵守国家科技工作的方针、政策和本馆有关规定。
第十条: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四年,因特殊情况需缩短或延长任期,须经馆务会议批准。但延长或缩短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一年。
第十一条:学术委员会由5人组成。设主任1名,委员4名。
第四章 产生办法
第十二条:学术委员会人员由差额选举产生。
第十三条:参加学术委员会委员选举的人员包括馆领导、各部室主任、中级职称以上业务人员、外聘专家等。选举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,选举结果方能有效。
第十四条:学术委员会可根据本馆学术研究的实际需要,聘用若干名顾问。
第五章 权力与义务
第十五条:权力
1、学术委员会委员在学术委员会上有发言权、表决权、投票权;
2、对科研及学术活动方面的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;
3、对学术委员会的决定有复议权;
4、对学术委员会将要审议的事项有调查权、查阅有关档案资料的权力;
5、对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有批评权和建议权;
第十六条:义务
1、认真完成馆领导委托的有关科研及学术活动方面的任务;
2、努力推动本馆学术研究,积极参与馆内外的学术交流活动;
3、向馆领导推荐中青年优秀人才;
4、秉公办事,对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及委员们的发言保密;
5、审议学术申诉,并向馆领导提供处理意见。
第六章 议事规程
第十七条: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。
第十八条: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,所作决议方能有效。
第十九条:学术委员会讨论议案,需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时,须有投票人数的半数通过方能有效。
第二十条: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应召开二次全体会议,商讨、评议或决定有关科研业务工作。如有需要,也可随时召集举行。每次会议前,应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出会议议程,并提前通知各委员作好讨论准备,以提高会议效率。
第二十一条: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的方案,学术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,可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交全体会议审议。
第二十二条: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,如有人提出复议,需先征得半数以上委员的同意,方可召集全体会议进行复议。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得再行复议。
第二十三条:学术委员会主任缺席时,由副主任指定一名委员主持会议。
第二十四条:委员因病、事假不能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时,必须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。
第二十五条:委员若不遵守有关保密规定,情节严重时,经学术委员会讨论,可免去其学术委员会委员的职务。
第二十六条:学术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,凡所审议的问题涉及到委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时,该委员须回避,不参加审议和表决。
第七章 附 则
第二十七条: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,由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。
第二十八条:本章程2016年6月21日经全体学术委员会委员讨论通过颁布实施。